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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標題
1.
97-12-29
為提昇本基金授權送保查詢作業服務效能,自98年1月1日起核發之授權查覆書,放寬有效期限為二個月,並於查覆書中載明有效期限,以利各授信單位辦理移送信用保證事宜
2.
97-12-15
為落實政府「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協助中小企業參與公共建設及增加國內投資,爰配合訂定本基金相關保證措施,自即日起實施,實施期限至98年12月底止
3.
97-12-11
因修正「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接受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委託代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第七點代位清償申請規定,爰修訂就學貸款信用保證彙報相關作業及文件,自即日起實施
4.
97-12-10
配合教育部「研商就學貸款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修正本基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接受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委託代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第七點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5.
97-11-19
修正「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信用保證要點」信用保證手續費之規定,並增列本項貸款以直接保證方式移送保證者,其保證手續費率依「辦理直接信用保證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6.
97-11-18
為落實政府照顧婦女政策,修正本基金「火金姑(相對保證)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信用保證要點」部分條文
7.
97-11-07
為配合政府政策,依據行政院「因應景氣小組」會議結論,訂定本基金相關擴大保證措施如說明,自即日起實施
8.
97-10-28
為落實政府「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爰配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辦理相關信用保證
9.
97-10-23
修正本基金「金融機構以授權方式送保案件核定保證成數作業要點」,自98.4.1起實施
10.
97-10-21
自97.11.1起「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信用保證,回歸依本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11.
97-10-07
為配合政府「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政策,爰延長提供擴大「購料週轉融資信用保證」辦理期限至98年12月31日止
12.
97-10-06
授信單位依據行政院經建會訂定之『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要點』辦理之授信,得依本基金『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移送信用保證
13.
97-08-21
為協助遠洋漁企業渡過油價高漲之經營困境,本基金配合辦理如說明
14.
97-08-12
為配合銀行實務作業及中小企業實務需求,修正本基金「禁止借新還舊」規定,取消原規定最高授權保證成數及送保方式之限制,自即日起實施
15.
97-08-11
修正不代位清償準則部份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16.
97-07-30
檢送各授信單位97年度截至6月底之綜合衡量分數等
17.
97-07-22
授信單位依據95.1.6.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發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辦理之授信,如擔保品不足者,得依本基金「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18.
97-07-01
檢送本基金2008年版「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作為辦理授信移送信用保證作業之依據
19.
97-06-24
檢送得提高授權最高保證成數之授信單位名單,重新核定之授權最高保證成數適用期間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
20.
97-06-10
為因應政府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暨配合企業需要及簡化作業規章,修正本基金保證規章及相關送保規定,自97.7.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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