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對象
一、中小企業
符合經濟部訂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惟不含其分支機構、附屬機構,且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另取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營業證照之下列申貸戶 [不含公立機關(構)、財團法人] 於116年6月30日以前得視同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
(1)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
(2)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3)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註)不含106年以前6月3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新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上述後段所訂之申貸戶於116年6月30日以前得申請信用保證,屆期後本基金停止受理額度申請;已移送信用保證之案件續予保證至到期清償,必要時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展延或分期償還。
二、其他保證對象
其他為配合政府政策或公益需要,接受委託辦理專案資金、專款專用之信用 保證項目,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並經經濟部核定之信用保證對象。
(詳參各相關貸款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