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信用保證
適用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或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須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並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或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
*須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並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或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
保證融資額度
依本基金作業手冊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之上限。
(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事業個別狀況核貸,且不以受損金額為限)
(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事業個別狀況核貸,且不以受損金額為限)
貸款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
保證成數
9.5成,惟每次受災累計融資金額100萬以內者一律10成。
保證手續費率
免計收保證手續費
檔案下載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