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演藝團體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本基金訂定「演藝團體 辦理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暫行保證措施」
措施內容如下:
(一)適用對象:未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惟已向縣市政府辦理立案登記之演藝團體,其餘申請資格(條件)悉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相關規
定辦理。
(二)其他送保規定:準用本基金「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移送信用保證,惟排除適用第十五點「批次信用保證之適用」。
(三)實施期間:自通函日起,至文化部演藝團體相關專案貸款開辦日止。
詳情請見通函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2020-11-13
- 更新日期:2021-02-05
- 點閱次數: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