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保證融資總額之限制

一: 企業申請保證融資之最高額度為何?
答: 本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之融資額度最高為一億元;若有相同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則應合併計算在內。另自創品牌信用保證係單獨計算,每一企業最高額度為一億元。


保證手續費規定

一: 授信案件移送信用保證時,應先行代為計收之保證手續費,可否自撥貸款項中逕 行扣下匯繳?
答: 按金錢消費借貸法律性質上係屬要物契約,以實際撥付之金額為契約生效要件 ,為避免授信單位將來涉訟時舉證困難,移送信用保證案件應繳交本基金之保證手續費,不宜逕自撥貸款項中扣下匯款,惟如借款人於貸款撥入其帳戶後再行提款繳納,則與本基金約定並無不符。

二: 提前清償保證手續費是否可以退還,如何計算?
答:
1. 移送信用保證案件,基於合理原因提前解除本基金保證責任,且解除後之剩餘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授信單位或企業得向本基金申請退還保證手續費。
2. 申請日期在解除日之後一個月以內者,本基金按解除之期間核退保證手續費;如申請日期逾解除後一個月以上,惟仍在該保證案件原定到期日之前者,則退還自申請日起之保證手續費。
3. 凡溢收、短收或因提前清償申請退還之保證手續費,其金額在新台幣五百元以內者,得不予退補。


信用保證授信展期之規定

一: 經基金保證一年到期之一般貸款,可否再辦理展期?
答: 一般貸款保證案件,如於原貸款一年到期未能一次清償,得於到期後二個月內申請分期償還,其申請展期方式有二:
1. 基金授權銀行逕行展期:
符合授信對象繼續經營中、授信對象在授信單位之授信無積欠利息情形、授信對象在授信單位無授信逾期期形、授信對象及其負責人使用票據均無受拒絕往來處分中之情形及原保證人繼續保證(但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等條件。申請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原貸款到期日起四年為限;但企業於原貸款到期日後二個月內先償還本金三成以上,其餘四年內按月或按季分期平均攤還者,得由授信單位核認可行後逕於原貸款到期後二個月內,依保證餘額計收保證手續費,辦理展期保證。
2. 申請基金同意展期:
符合上述條件,惟僅無法先償還本金三成以上者,授信單位得來函述明企業營運狀況,無法償還三成之原因,經本基金同意後,得降低還款成數為一成以上後,再於本基金函告之期間內,依保證餘額計收保證手續費,辦理展期保證。


關係企業融資保證作業規定

一: 信保基金對關係企業之認定標準為何?互為關係企業者可否送保?
答﹕ 數家企業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時,僅得就其中一家企業以授權方式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其餘應以專案方式送保。
(1) 有相同之負責人。
(2) 負責人互為配偶。 
(3) 負責人互為二親等內血親。
(4) 出資人全部相同,或部份相同而其出資額合計佔各企業之實收資本額(合夥企業為資本額)均在40%以上。
(5) 企業間有轉投資關係,其一方投資額佔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額或資本額40%以上。
(6) 有相同之營業場所,或相互間有租借營業場所、廠房之關係。
(7) 除前述各款外,授信單位有事實足認其相互間有同一經濟利害關係,顯應歸併為同一主體者。
但屬前述3.6.7三款者,經企業提出相關資料,說明其相互間雖有前述關係之一,惟並不具實質之同一經濟利害關係,經授信單位審查屬實並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受本約定之限制。 

二: 授信單位可否將企業欲流供其關係企業使用之申貸金額,移送信用保證?
答﹕ 授信單位依一般徵信、授信作業程序,得知申貸企業與其他企業間具有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且申貸之本筆授信顯然係供其關係企業使用者,授信單位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保證人之徵取

一: 原以授權方式移送基金保證之授信案件,若因故申請更換連帶保證人,是否仍須報 請基金同意?
答: 以授權方式送保之案件,於授信期間內,申請中途更換連帶保證人,如企業經營順利,繳息正常,且經授信單位徵信後核准並符合總行之規定者,得逕行辦理。但該保證人倘係該送保企業營業證照上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經營)人 ,在該送保授信未清償前,均不得免除或更換。


使用統一發票企業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之限制


 

使用統一發票企業負債比率偏高之送保限制

        授信單位對負債比率(負債/淨值)超過四○○﹪之「使用統一發票企業」辦理授信,以授權方式辦理者,除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小額簡便貸款及震災企業貸款三項信用保證外,其餘各項目保證成數最高五成,亦得以專案方式申請信用保證。

        負債比率認定之依據:依徵信報告上最近期日之負債比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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