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保證融資總額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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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企業申請保證融資之最高額度為何? |
| 答: | 本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之融資額度最高為一億元;若有相同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則應合併計算在內。另自創品牌信用保證係單獨計算,每一企業最高額度為一億元。 |
保證手續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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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授信案件移送信用保證時,應先行代為計收之保證手續費,可否自撥貸款項中逕 行扣下匯繳? | ||||||
| 答: | 按金錢消費借貸法律性質上係屬要物契約,以實際撥付之金額為契約生效要件 ,為避免授信單位將來涉訟時舉證困難,移送信用保證案件應繳交本基金之保證手續費,不宜逕自撥貸款項中扣下匯款,惟如借款人於貸款撥入其帳戶後再行提款繳納,則與本基金約定並無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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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提前清償保證手續費是否可以退還,如何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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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證授信展期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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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經基金保證一年到期之一般貸款,可否再辦理展期? | ||||
| 答: | 一般貸款保證案件,如於原貸款一年到期未能一次清償,得於到期後二個月內申請分期償還,其申請展期方式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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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融資保證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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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信保基金對關係企業之認定標準為何?互為關係企業者可否送保? | ||||||||||||||||
| 答﹕ | 數家企業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時,僅得就其中一家企業以授權方式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其餘應以專案方式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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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授信單位可否將企業欲流供其關係企業使用之申貸金額,移送信用保證? | ||||||||||||||||
| 答﹕ | 授信單位依一般徵信、授信作業程序,得知申貸企業與其他企業間具有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且申貸之本筆授信顯然係供其關係企業使用者,授信單位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 ||||||||||||||||
保證人之徵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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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原以授權方式移送基金保證之授信案件,若因故申請更換連帶保證人,是否仍須報 請基金同意? |
| 答: | 以授權方式送保之案件,於授信期間內,申請中途更換連帶保證人,如企業經營順利,繳息正常,且經授信單位徵信後核准並符合總行之規定者,得逕行辦理。但該保證人倘係該送保企業營業證照上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經營)人 ,在該送保授信未清償前,均不得免除或更換。 |
使用統一發票企業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之限制 |
| 授信單位對負債比率(負債/淨值)超過四○○﹪之「使用統一發票企業」辦理授信,以授權方式辦理者,除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小額簡便貸款及震災企業貸款三項信用保證外,其餘各項目保證成數最高五成,亦得以專案方式申請信用保證。 負債比率認定之依據:依徵信報告上最近期日之負債比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