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送保規定

一: 依信保基金保證作業規定,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帳載結算金額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者,如以授權方式送保者,保證成數最高五成,若企業成立期間僅二年,且連續二年虧損,基金保證成數是否仍限於五成?
答: 中小企業因連續營業未達三年以上,而無最近三年結算申報連續虧損之情形,若以授權方式辦理送保,得不受以授權方式送保,保證成數最高五成之限制,惟貸款用途及償還計劃應確實可行。

二:
企業先於A銀行辦理授權送保在案,擬更換往來行庫至B銀行授權送保,應如何辦理?
答:
任一保證項目之授權案件,企業或授信單位若有需要,得依下列方式,申請將原送保項目之授權保證紀錄註銷、更換或移轉至別家授信單位辦理:
一、

更換授權送保銀行(或註銷授權保證紀錄)之申請方式
企業應先清償擬更換送保銀行(或註銷授權保證紀錄)保證項目之授權送保融資,再由1原送保授信單位、或2送保企業、或3擬送保授信單位其中之一填寫「更換送保銀行申請書」向本基金申請。但已簽約使用「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金融機構所屬授信單位(僅限由原送保授信單位申請),請改由網路辦理,不須再寄送「更換送保銀行申請書」。

(※俟更換或註銷手續辦妥後,擬送保授信單位應重新辦理「授權送保查詢」)

二、

移轉送保銀行(限聯行間之移轉)之申請方式
得由1原送保授信單位,或2擬承接之授信單位其中之一填寫「移轉送保銀行申請書」,向本基金申請將送保中之企業(送保融資無須提前清償)移轉至同一總行之其他聯行繼續送保。但已簽約使用「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金融機構所屬授信單位(僅限由原送保授信單位申請),請改由網路辦理,不須再寄送「移轉送保銀行申請書」。
(※俟移轉手續辦妥後,承接之授信單位無須重新辦理「授權送保查詢」,但屬應重新查詢之情況者,仍應依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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