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對象基本資格之認定

一、 某公司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惟其未於工廠登記證之廠址從事生產,而係以外包方式委託代工生產,是否仍可以生產事業類標準移送信保基金保證?
答﹕ 中小企業未於其工廠登記證之廠址實際從事生產而以外包方式委託代工者,應改依一般事業有關規定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

二、 於政府核定工業區內生產之中小企業,若其連續經營期間未達半年,可否申請信用保證?
答﹕ 本基金對在政府核定之工業區設廠之中小企業,領有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產品開始銷售有營業收入發票可資證明者,得不受本基金保證對象生產事業類應連續營業達半年以上始得送保之限制,惟在連續營業未滿半年之期間內,授信單位對其授信金額(含本案、現有餘額及徵信時查知其在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之實收資本額。


超過中小企業規模續予輔導之認定

一、 企業原依生產事業資格移送基金保證在案,今因該企業轉變經營型態,就原生產商品之範圍改為進貨銷售,而其年營業額自成立迄今均逾一億元,該企業授信可否依經輔導超過規模仍得送保之有關規定,改依一般事業資格申請續由基金信用保證?
答: 企業原以生產事業資格送保,後轉變經營型態,由生產改為銷售而註銷工廠登記證,雖其年營業額自成立迄今已逾一億元,惟仍得自變更保證對象類別之日起,二年內適用本基金對超過中小企業規模續予輔導之有關規定,以一般事業資格送保。

二、 一般事業經營未達一年,營業額即超逾一億元,是否仍得申請信用保證?
答: 若生產事業於連續經營未及半年,實收資本額即超過八千萬元且員工人數已達200人以上,或一般事業連續營業未及一年,營業額即超過一億元且員工人數已達50人以上,不論該企業是否曾經有關單位輔導 ,皆不適用本基金超規模企業續予保證之有關規定。

三、 企業之營業規模超過信保基金保證對象標準,惟嗣後營業額回降至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範圍內,是否仍可送保?其輔導年限如何計算?
答: 超過中小企業規模之企業,如實收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或營業額回降至中小企業標準之內,仍得依本基金保證規定辦理信用保證,且日後如再度超過中小企業規模,續予輔導年限則自再度超規模之日起重新起算。


連續營業之認定

一、 中小企業如領用統一發票且按月自動報繳營業稅達一年以上,惟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尚未屆滿一年,是否符合一般事業保證對象標準中所稱: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之規定?
答: 一般事業應自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後,開立營業收入發票之日起計算其連續營業期間,如已達一年以上,即符合連續營業滿一年之要件,企業雖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惟未屆滿一年,雖領有證照前,已有開立營業收入發票之情事,該期間不得予計入連續營業期間。

二、 某企業於85年4月間遷址,未能向稅捐單位購用統一發票,惟當月仍有進貨發票,其營業可否視同連續?
答: 該企業因遷址而無法購用統一發票,致當月無銷售額,如查其營業證照確有遷址事實,則其取有以該企業為買受人之當月份進貨發票,可作為營業期間連續之佐證。

三、 企業因營業額未達起徵點而免徵營業稅者,應如何認定連續營業?
答: 營業額未達課稅起徵點之企業,應取得稅捐機關開立營業額未達課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之相關證明。


營業額之認定

一、 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之獨資企業,其營業額應如何認定?
答: 屬免用統一發票之企業,經稅捐機關核定繳納稅額者,其營業額得以該稅額換算。

二、 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帳載結算金額欄之全年所得額與報稅資產負債表中本期損益所列金額不一致時,應以何者為準?
答: 企業之經營損益應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記載之帳載結算金額,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依法調整前之帳載結算金額欄之全年所得額為準。如報稅資產負債表之本期損益與此金額不一致時,仍應以結算申報書帳載結算金額之全年所得額為準。


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送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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