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業務績優金融機構及人員敘獎要點

財政部86.10.1.台財融第86645134號函核定

財政部92.1.17.台財融(四)字第0928010121號函核定

92.5.15.第10屆第1次董事會議修正

經濟部92.7.21.經商字第09202152250號函核定

一、 目的: 
為鼓勵金融機構及人員加強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業務,提升送保案件之授信品質,及促使其加強辦理送保案件之追蹤、管理及逾期後之催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 得列入敘獎評比之對象:
凡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簽訂委託契約之 金融機構總行及其所屬授信單位,評比年度各月底平均保證餘額,總 行在新台幣三億元以上,分行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送保逾期比率 未超過全體金融機構平均送保逾期比率,且無其他不良紀錄或不當利 用保證情事者,均得列入敘獎評比。

三、 敘獎評比作業採曆年制,每年辦理一次,於評比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請經濟部敘獎。

四、 敘獎評比標準及權值:依下列五項標準綜合評比( 計算方式詳見附表)
(一) 評比年度保證融資金額,權值為應得分數乘以五○%。
(二) 評比年度各月底平均保證融資餘額,權值為應得分數乘以五○%。
(三) 評比年度保證融資金額及各月底平均保證融資餘額之平均年成長率,權值為應得分數乘以五○%,平均成長率超過一倍者以一倍計算,負成長者則倒扣。
(四) 評比年度逾期率,權值依逾期率扣減前三項權值合計數乘以1/全體金融機構平均送保逾期比率。
(五) 評比年度逾期及代償後收回率,權值依其收回率乘以逾期率扣減之權值。

五、 敘獎名額:
(一) 總行五名
(二) 分行二十名
(三) 單一金融機構其分行得獎家數最高以七家為限,並依初評名次高低,逐一遞減之。

六、 敘獎方式:
(一) 報請經濟部對辦理績優之金融機構予以公開表揚,並報請經濟部函請各得獎金融機構之總行對其承辦該項業務之績優人員酌予敘獎。
(二) 報請財政部將評比結果列為下年度核准增設金融機構分支單位申請案之重要參考。
(三) 敘獎名單刊登信保基金之信保通訊及年報,以資表揚。

七、 要點施行與修正: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並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敘獎評比標準之權值計算方式:
(一) 評比年度保證融資金額權值:
100×該總(分)行保證融資金額/第一名總(分)行保證融資金額×50%
(二) 評比年度各月底平均保證融資餘額權值:
100×該總(分)行各月底平均保證融資餘額/第一名總(分)行各月底平均保證融資餘額×50%
(三) 評比年度保證融資金額及各月底平均保證融資餘額平均年成長率權值:
100×(保證融資金額年成長率+各月底平均保證融資餘額年成長率)/第一名總(分)行(保證融資金額年成長率+各月底平均保證融資餘額年成長率)×50%
(四) 評比年度逾期率權值:
各總(分)行逾期率 ×﹝(一)+(二)+(三)﹞×1/全體金融機構平均送保逾期比率
(逾期率=評比年度新發生逾期保證金額/評比年度已到期保證金額)
(五) 評比年度逾期及代償後收回率權值:

﹝評比年度收回逾期保證金額及代償金額﹞×(四)


 評比年底逾期保證餘額中屬於最近三年新發生逾期案件者+ 評比年度收回逾期保證金額及代償金額
 總分=(一)+(二)+(三)─(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