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用保證之基本資格  

      一、生產事業                     二、一般事業                                        

     三、其他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下列保證對象

 

 

一、生產事業: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

 

(一) 依法登記獨立經營,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並領有下列證照之一:
(1)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加工業、手工業。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廠房、廠地或生產設備未達設廠標準,毋需辦理工廠登記證者,依下列二項文件認定:
1.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有製造、加工等營業項目。
2. 由企業具結,經授信單位核認確有從事上述營業事實者。
(2) 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營造業。
(二)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且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二百人且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
() 「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之情事。

     ※經常僱用員工人數,依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 

       保員工人數認定。

二、一般事業: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

 

1.

依法登記,獨立經營,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不動產經營業、特殊娛樂業。﹝詳參財政部編印之「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mof.gov.tw/statistic/class/﹞。
(註:房屋建築業之企業得以「傳統產業一兆二千五百億元專案貸款」及「震災企業貸款」移送信用保證。)

2.

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十人。

3.

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

4.

「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之情事。

 

 

三、其他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下列保證對象:

1. 自創品牌企業
符合經濟部及財政部核頒之「自創品牌貸款要點」及各有關規定者(包含大企業)。
2. 創業青年
符合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所訂「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各有關規定者。
3. 九二一震災災民及都市更新團體
符合行政院核定「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及各有關規定者(包括社區或集合式住宅受災戶依法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4. 非中小企業
符合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會同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及本基金「對非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者(包括上市、上櫃公司)。
5.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
符合經濟部「振興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貸款暨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及本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振興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之九二一(含一○二二)震災受災企業。
6. 中高年齡失業者
符合行政院核定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及本基金「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等相關規定之45歲以上至65足歲中高齡失業者。
7.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符合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本基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接受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委託代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等相關規定之學生。
8.受SARS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
符合行政院「受SARS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及本基金「受SARS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等相關規定者。
9.九二一震災地區低收入戶
符合行政院「九二一震災地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及本基金「九二一震災地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者。
10.留學生就學貸款
符合教育部訂定之「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者。
11.國際專利權訴訟貸款
符合「國內民營企業國際專利權訴訟貸款要點」規定並依貸款要點第四點規定組成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國內民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