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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信用保證之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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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事業: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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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法登記,獨立經營,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並領有下列證照之一: | |||
| (1) |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加工業、手工業。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廠房、廠地或生產設備未達設廠標準,毋需辦理工廠登記證者,依下列二項文件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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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有製造、加工等營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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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由企業具結,經授信單位核認確有從事上述營業事實者。 | |||
| (2) |
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營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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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且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二百人且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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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無「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之情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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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僱用員工人數,依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 保員工人數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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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依法登記,獨立經營,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不動產經營業、特殊娛樂業。﹝詳參財政部編印之「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mof.gov.tw/statistic/cla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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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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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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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無「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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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下列保證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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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創品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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