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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之信用保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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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項目 |
保證內容摘要 |
授權案件最長保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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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貸款 |
1.短期週轉融資。 2.中期週轉融資。 3.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 房及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
融資。 |
一、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授信 期間最長以180天為限;其他短期週轉融資之案 件,授信期間最長以1年為原則。 二、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5年為限。 三、資本性支出融資:依照授信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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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本票保證 |
由中小企業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承銷之商業本票經金融機構予以保證。 |
依每筆本票保證期間為準,最長以365天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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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貸款 |
憑下列書件辦理之外銷貸款及其出口押匯: 1.國外銀行簽發之商業信用狀。 2.國外廠商購貨訂單或契約(付款方式為L/C、D/A、D/P、T/T或O/A者)。 3.國內貿易商採購外銷產品之訂單或契約 4.合作外銷或委託加工外銷之合約。 |
一、出口前外銷貸款: 依照授信期間,惟超過9個月者,應先報經信保基金同意。
二、出口押匯: 自扣償之日起至國外銀行付款(承兌)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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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料週轉融資 |
為採購物資器材或設備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下列各項融資: 1.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2.買方委託承兌。 3.進口託收融資。 |
一、依各送保金融機構之授信期間,但押匯墊付款項後續之貸款、償付付款交單(D/P)貨款之貸款、承兌交單(D/A)之匯票及貸款,或匯票承兌之期間最長9個月。
二、授信單位於開狀後移送信用保證時,應以信 用狀有效期限或另加預定之貸款、付款保證承兌 或墊款期 間為暫定保證期間。
三、開發信用狀得另加合理之進口文件郵件及通知贖單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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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貸款 |
配合政府單位核定之各項專案貸款要點辦理如中小企業升級、振興傳統產業、中小企業紮根及獎勵觀光產業等貸款。 |
依照貸款期間,如涉及開狀者並加計開狀之授信期間,貸款期間應符合政府專案輔導措施有關貸款期間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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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
金融機構提供預付款保證、履約保證、押標金保證及進口稅捐記帳保證。 |
依授信單位每筆保證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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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貸款 |
1. 發展基金支援辦理之經濟變 故、衰退期間產銷週轉金及
重大天然災害復舊等貸款。
2.依中小企業特案融資保證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之貸款。 |
依照貸款期間,如涉及開狀者並加計開狀之授信期間,貸款期間應符合上列各貸款要點中有關貸款期間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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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簡便貸款 |
1.短期週轉融資。
2.中期週轉融資。
3.購置機器、設備或修繕改良
等資本性支出融資。 |
一、短期週轉融資:授信期間最長1年。 二、中期週轉融資:授信期間最長5年。 三、資本性支出融資:授信期間最長5年。 |
|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 |
依經濟部訂定之「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辦理之貸款。 |
以7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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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 |
依經濟部訂定之「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要點」辦理之貸款。 |
一、以取得土地、建物及其他相關有形資產為目的之申貸案,最長不得超過15年。 二、以取得機器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有形資產為目的之申貸案,最長不得超過7年。 三、以取得無形資產之智慧財產權或營運資金為目的之申貸案,最長不得超過5年。 |
| 批次保證 | 週轉及資本性支出授信。 | 未滿1年,1年以上未滿3年,或3年以上5年以下。 |
| 知識經濟企業融資 | 週轉及資本性支出授信。 | 一、短期週轉融資:授信期間最長1年。 二、中期週轉融資:授信期間最長5年。 三、資本性支出融資:授信期間最長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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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項目 |
保證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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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案件最長保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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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創品牌貸款 |
依財政、經濟兩部訂頒之自創品牌貸款要點規定辦理之貸款。 |
最長以5年為原則,有特別需要經授信單位核可者得為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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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專案貸款 |
1.短期週轉融資。
2.中期週轉融資。
3.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 房及營業場所之資本性支出
融資。 |
一、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融資期間最為以180天為限;其他週轉融資最長以1年為限。 二、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5年為限。 三、資本性支出融資:最長不得超過7年。惟企業提供廠房及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期限得不受7年之限制,由承貸行庫視個案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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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貸款 |
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辦理之青年創業貸款。
相關網站 |
最長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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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創業貸款 |
對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創業者辦理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之貸款。 |
最長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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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貸款 |
對震災受災企業辦理購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之貸款。 |
一、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1年為限。 二、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5年為限。 三、 資本性支出貸款:依照授信單位核定之貸款期間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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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 |
一、對弱勢災民辦理之重建貸 款、購屋貸款及修繕貸 款。
二、對都市更新團體依都市更 新事業計劃或權利變換
計劃辦理之貸款。 |
一、弱勢災民信用保證貸款:不得超過20年。 二、都市更新團體信用保證貸款:不得超過5年。 |
| 九二一震災地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 |
依行政院九二一震災地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辦理之創業貸款。 | 最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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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 |
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申請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及住宿費等之貸款。 |
自貸款起日至貸款償還期限結束之日止: 每學期貸款之償還期限得以1年計,自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服完義務(替代)兵役、教育實習期滿或退學或休學之日起1年後,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留學生就學貸款 |
對符合教育部訂定之「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之留學生辦理之貸款。 |
最長12年,僅修讀碩學位者,期限最長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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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海外生活體驗貸款 |
對符合行政院青輔會訂定之「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計畫」及「行政院青輔會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之在學青年辦理之貸款。 |
最長5年。 |
| 國際專利權訴訟貸款 |
對國內民營企業因應國外企業國際專利權訴訟辦理之貸款。 | 最長5年,但審議委員會得視情形建議調整之。 |
| 勞工退休金貸款 | 對合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企業或事業單位(公營事業除外)提供之貸款 | 最長6年,含寬限期1年。 |